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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参加内地考试!十五类澳门医疗人员可在横琴依规执业

发布时间:2023-05-31 23:41:40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5月31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人员管理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药学技术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执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规定》)两部法规。法规由珠海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合作区继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后出台的第一批专项法规,是用足用好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开展“小切口”立法创新的首批成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新闻发布会现场

《医疗人员管理规定》《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规定》是合作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提出的“支持在合作区采取便利措施,鼓励具有澳门等境外资格的医疗领域专业人才依法取得境内执业资格”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提出的“探索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医务人员在合作区便利执业”的重要举措。

十五类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医疗机构可依规执业

《医疗人员管理规定》在探索对澳医疗合作方面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规定,允许具有澳门居民身份、持有澳门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并属于澳门第18/2020号法律《医疗人员专业资格及执业注册制度》适用范围的15类医疗人员,在澳门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两年后,以及不存在内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形,经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便可在合作区范围内提供与其资格认可证书相符的医疗服务,无需再通过内地资格考试或短期行医、短期执业制度申请。

该法规明确,在合作区取得执业证书的澳门医生、中医生和牙科医生在其执业的合作区医疗机构具有处方权。在澳门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澳门中医生可申请在合作区设立中医诊所,较此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为永久性居民、是否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不作要求。

此外,该法规还在多机构执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和保障。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机构使用未注册的澳门医疗人员或超出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期限安排澳门医疗人员从事其他执业活动等情形,以及澳门医疗人员违法提供医疗服务、发生医疗纠纷等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一律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处理。

澳门药学技术人员依规可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提供药学服务

《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规定》明确了适用对象、执业条件、执业方式、备案程序、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内容。该法规明确澳门药剂师、中药师、中医生和药房技术助理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在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直接提供药学服务,无需参加内地相应考试,将为澳门药学技术人员跨境执业提供便利。

根据该法规规定,经合作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澳门药学技术人员,可以受聘于合作区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单位,也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许可,开办药店;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剂师、中药师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配备已备案的澳门药房技术助理、中医生的,分别视同已配备内地其他药学、中药学技术人员。

“随着法规的落地实施,合作区将成为两地医疗人才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为打造合作区特色医疗体系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民生事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的融合发展,有利于澳门医疗专长、特色管理模式及医疗资源优势引入合作区,提供更多维度的基础和专科医疗服务,与合作区医疗机构在各自的功能定位和专科建设上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具有合作区特色的、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下一步,合作区有关部门将出台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操作规程、申请材料等内容,保障法规顺利落地实施。其中,将配套上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医疗管理系统”,进一步加强对澳门医疗人员在合作区执业的管理与监督;配套上线“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澳门药学申请人可通过系统线上办理,实现全流程零跑动或少跑动,最大程度提升便利性和办理效率。

采写:南都记者 赵雨琪 实习生 许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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